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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某某与张某某、李某某等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蔡某某
敖明海(湖北君谐律师事务所)
刘晓波(湖北君谐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李某某
张艳华
张敬志
付鹏(湖北沮城律师事务所)

原告蔡某某,男,生于1968年11月15日,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敖明海,湖北君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晓波,湖北君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生于1979年12月13日,汉族,个体工商户。
被告李某某,女,生于1981年6月19日,汉族,农民。
被告张艳华,男,生于1981年11月21日,汉族,个体工商户。
被告张敬志,男,生于1973年12月26日,汉族,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付鹏,湖北沮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某与张某某、李某某、张艳华、张敬志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某某于2014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蔡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62元,减半收取481元,由原告蔡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蔡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62元,减半收取481元,由原告蔡某某负担。

审判长:李佳勇
审判员:任逸民
审判员:黄桂莲

书记员:刘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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