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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某某、蔡建国等与李某中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大城县。
原告蔡建国,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大城县。
原告白树青,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大城县。
委托代理人梁彬,河北城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中,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大城县。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
原告蔡某某等人与被告李某中等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保全费15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邵心梅

书记员:许盛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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