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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某与蔡某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蔡某
李雪彤(河北韩柏律师事务所)
蔡某
杨瑞(河北杨瑞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蔡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李雪彤,河北韩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杨瑞,河北杨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蔡某为与被上诉人蔡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2)青民初字第4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四)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2)青民初字第42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四)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2)青民初字第42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鲍成新
审判员:汪向荣
审判员:韩颖

书记员:高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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