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某
李雪彤(河北韩柏律师事务所)
蔡某
杨瑞(河北杨瑞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蔡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李雪彤,河北韩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杨瑞,河北杨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蔡某为与被上诉人蔡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2)青民初字第4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四)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2)青民初字第42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四)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2)青民初字第42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鲍成新
审判员:汪向荣
审判员:韩颖
书记员:高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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