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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某某、周某某与杜某三、冀某某、付某某、望某某房屋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蔡某某
周某某
鲁志强(湖北聚维律师事务所)
杜某三
冀某某
付某某
望某某

原告蔡某某。
原告周某某。

原告
委托代理人鲁志强,湖北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杜某三。
被告冀某某。
被告付某某。
被告望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某、周某某诉被告杜某三、冀某某、付某某、望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某某、周某某于2014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蔡某某、周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蔡某某、周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蔡某某、周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蔡某某、周某某负担。

审判长:谭家贵

书记员:付雅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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