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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某某与李名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蔡某某
黄华荣(湖北富川律师事务所)
李名山
成诚(湖北富川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一审原告)蔡某某。
委托代理人黄华荣,湖北富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李名山。
委托代理人成诚,湖北富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蔡某某与李名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蔡某某于2014年4月30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蔡某某提出的撤回上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蔡某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蔡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蔡某某提出的撤回上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蔡某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蔡某某负担。

审判长:汪飞林
审判员:程莉娜
审判员:聂潇

书记员: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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