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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白某与许某某、保定市富某物业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蔡白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现住河北省保定市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领岐,河北佳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会新,河北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市富某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高新区金霞别墅F202-1-6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5713165382N。
法定代表人:李剑鸿,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XX,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倩,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蔡白某与被告许某某、保定市富某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某物业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白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领岐、被告许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庄会新、被告富某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XX、孟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蔡白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许某某赔偿蔡白某各项财产损失28112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鉴定费。事实和理由:蔡白某与许某某系金迪花园小区六组团6单元上下层相邻业主。2018年2月27日蔡白某接到富某物业公司电话,称其家中有水淹情况,随后赶到家中,发现屋内多处漏水、家具浸泡,导致影视墙全部胀裂损毁、乳胶漆大面积脱落、五斗橱及写字台等因浸泡鼓包变形、室内门因膨胀变形无法开关、踢脚线大部分膨胀开裂变形,造成各项财产损失28112元。后通过富某物业公司了解到许某某家中暖气管道存在改动,漏水点即在改动之处,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原因。后蔡白某方多次找许某某协商无果。
许某某辩称,对于蔡白某的损失,蔡白某与富某物业公司在管理中的失职对蔡白某损失扩大存在过错应依法承担责任,认为富某物业公司应承担50%的责任。
富某物业公司辩称,1、该公司不是适格被告,本案的案由是相邻权纠纷,原因是许某某侵犯了蔡白某的财产权,他们之间具有相邻关系,富某物业公司与蔡白某、许某某之间是物业服务合同关系,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富某物业公司没有侵犯蔡白某的财产,蔡白某是针对许某某的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2、本案事实是在2018年2月26日傍晚富某物业公司接到502室业主电话知道跑水事件,此次跑水是因为许某某私自更换的暖气质量不合格所引起的,501室损失的扩大也是因为许某某接到电话后没有立即赶回所造成的。暖气片在许某某私人住宅中,富某物业公司无权入内处理。根据合同约定富某物业公司只是供暖工作的代管单位,且并不知道许某某是否在601室居住。富某物业公司台账记载许某某6年未交物业费,4年未交取暖费,本身已构成违约,许某某对501室构成侵权后主张富某物业公司承担赔偿义务,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根据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征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确定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许某某、富某物业公司是否应赔偿蔡白某各项财产损失28112元。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蔡白某提交的房屋产权证,编号1、4、8、10、11、12、15、16、22号的照片九张;富某物业公司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高新区供热改造告知书复印件、现场照片,各方当事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1、蔡白某提交的财产损失情况照片22张,富某物业公司对其真实性无异议,许某某提出编号1、4、8、10、11、12、15、16、22号以外的照片当时没有看到。经审查认为,许某某提出部分照片其未见过,并未对照片的真实性明确反对或提出异议,富某物业公司在蔡白某家被水淹后到过现场,故本院对富某物业公司的质证意见予以采信,对上述照片的真实性依法予以认定。
2、许某某提交的录音文字资料,蔡白某对其真实性无异议,富某物业公司主张记录为节选,前后不对应。经审查认为,该份录音资料系整理的文字资料,没有录音原始载体,对其真实性依法不予采纳。
3、许某某提交的富某物业公司对许某某电表记录,富某物业公司对其真实性无异议,蔡白某主张为复印件不发表意见。经审查认为,富某物业公司作为物业单位对许某某家用电情况是知情的,故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依法予以认定。
4、富某物业公司提交的工作日志,蔡白某对真实性未提出异议,许某某对2.26日的记载工作日志内容不认可。经审查认为,工作日志载明的2018年2月27日接到业主电话发现漏水与富某物业公司答辩中自述2018年2月26日接到业主电话相矛盾,故对工作日志的真实性依法不予采纳。
5、审理过程中本院委托河北中宇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金迪花园六组团6单元501室的财产损失进行评估,该公司作出的中宇华评报字[2018]第059号资产评估报告书及鉴定费票据,蔡白某、富某物业公司对其真实性均无异议,许某某提出评估标准报告不详细,未做相应陈述与记录。经审查认为,该评估报告书系本院依照法定程序依法委托有资质机构作出,所依据的证据经诉讼各方质证并进行了现场勘查,对其客观真实性依法应予认定;鉴定费票据系正规增值税发票,对其真实性依法予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理认定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蔡白某系金迪花园六组团6单元501室房屋所有权人,许某某系金迪花园六组团6单元601室房屋所有权人,富某物业公司为金迪花园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金迪花园六组团6单元501室与601室上下层相邻。2018年2月27日,蔡白某接到富某物业公司通知可能漏水,随后赶到家中发现有水淹情况,致使金迪花园六组团6单元501室房屋及物品被泡,后发现许某某的金迪花园六组团6单元601室房屋暖气管道处为漏水点。
审理过程中,本院委托河北中宇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蔡白某的金迪花园六组团6单元501室房屋被上述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进行评估,该公司2018年9月30日作出的中宇华评报字[2018]第059号资产评估报告书载明,金迪花园六组团6单元501室房屋的损失在2018年2月27日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为28112元。该次评估蔡白某预付评估费2000元。

本院认为,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第九十二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蔡白某所有的金迪花园六组团6单元501室房屋被水淹所造成的损失系许某某所有的金迪花园六组团6单元601室房屋的暖气管道漏水所致,造成的财产损失价值评估为28112元,故蔡白某要求许某某赔偿损失28112元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其次,许某某名下的金迪花园六组团6单元601室房屋的漏水暖气管道位于其房屋内部,许某某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该管道管理责任在富某物业公司,亦未提出足够的证据证明富某物业公司在本案中存在过错,故根据现有证据其主张富某物业公司在本案中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许某某应赔偿蔡白某各项财产损失28112元并支付鉴定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许某某赔偿蔡白某各项财产损失2811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二、保定市富某物业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2元,鉴定费2000元,均由许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逾期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的,视为放弃上诉权,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收款人: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银行保定西城支行,开户账号:10×××07。当事人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后,请在银行转账凭证原件上注明各方当事人姓名、名称、一审裁判文书案号,并将该银行转账凭证原件递交我院案件承办人员或书记员,由当事人自行复印、保存银行转账凭证复印件。

审判员 谷莉

书记员: 李莹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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