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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某某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迪,河北创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隆兴中路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5798447425M。
主要负责人:陈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春苗,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伟中,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蔡某某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联合财保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左迪、被告联合财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春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蔡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联合财保公司赔偿车损保险金89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鉴定费。事实和理由:2017年11月22日17时许,蔡某某驾驶冀F×××××轿车行至保定市徐水区小刘庄村东时发生撞树事故,致该车受损。冀F×××××轿车在联合财保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含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等保险,保险期间自2017年9月22日0时起至2018年9月21日24时止,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联合财保公司应当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联合财保公司答辩称:本案事故没有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公估报告只是对损失的预估,不能代表实际产生的损失,应提供实际维修的发票,不同意赔偿。
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答辩意见,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为:联合财保公司应否赔偿蔡某某车损保险金及各项费用?数额是多少?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蔡某某提交的身份证、驾驶证、车辆行驶证、商业险保单及保定市第五医院门诊票据,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对蔡某某提交的保定市徐水区公安局漕河派出所出具的事故证明,联合财保公司认为仅有派出所盖章,没有办案人签字,无法核实真实性,且应由交警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证明,故不予认可。经质证本院认为,事故系发生在乡村的单方事故,漕河派出所证明签有公章,本院对此予以认定。
对蔡某某提交的河北信德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公估报告及公估费票据,联合财保公司认为,公估报告只是损失的预估,不能代表实际产生损失,要求提供维修发票并复勘车辆,对该公估不予认可;公估费系间接损失,不予赔偿。经质证本院认为,该公估报告系蔡某某申请,征得双方同意,由本院委托,双方共同选定公估机构并参与公估过程,经法定程序作出的,联合财保公司没有充足理由和依据否定该公估的客观性、公正性、科学性,本院依法采信该公估报告;因此次公估产生的公估费用系为查明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合理的、必要的费用,本院依法予以认定。
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质证认定的以上证据,认定本案事实如下:
2017年11月22日17时许,蔡某某驾驶冀F×××××小型轿车在保定市徐水区撞到树上,致该车受损。联合财保公司对事故进行了现场勘查。保定市徐水区公安局漕河派出所出具了事故证明。冀F×××××车辆损失,经本院委托,河北信德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公估为81140元。蔡某某预付公估费4868元。
本院认为,被保险人蔡某某在联合财保公司为冀F×××××车辆有效投保了车损险、商业三者险及不计免赔险等保险。在保险期间,蔡某某驾驶保险车辆在乡村发生单方撞树致车辆受损的保险事故,联合财保公司对事故进行了现场勘查,当地公安局派出所也出具了事故证明,车辆损失经公估确定为81140元,联合财保公司依法依约应予以赔偿。联合财保公司抗辩没有交警部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且公估损失仅为预估,不予赔偿,没有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公估费4868元,系为查明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依法应由联合财保公司承担。
综上所述,联合财保公司应赔偿蔡某某车损保险金81140元、公估费486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赔偿蔡某某车损保险金81140元、公估费4868元,合计8600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47元,减半收取计1073.5元,由蔡某某负担98.5元(已交纳),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负担97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逾期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的,视为放弃上诉权,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李新

书记员: 韩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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