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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某某与裘人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蔡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风清,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裘人统,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浙江省。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某诉被告裘人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某某于2018年9月2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蔡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蔡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周  颖

书记员:董琪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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