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蔡某某与李晨光、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蔡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翔,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晨光。
被告吴某某。

原告蔡某某诉被告李晨光、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翔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晨光、吴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9月3日,被告李晨光因做生意向原告蔡某某借款13万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到蔡某某现金拾叁万元整”。该借条上有被告李晨光及被告吴某某的签字。在庭审过程中,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起诉后的银行利息。

本院认为,原告蔡某某诉被告李晨光、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告李晨光、吴某某在为原告蔡某某出具借条后,双方虽未约定还款期限,但在原告向其主张权利时应及时归还,因被告李晨光、吴某某未归还借款,导致纠纷发生,责任在被告李晨光、吴某某,被告李晨光、吴某某应承担还款责任。关于原告主张的起诉以后的银行利息,应予准许。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晨光、吴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蔡某某借款130000元及利息(自2011年6月18日开始计算,按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付至履行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00元、保全费1270元,共计4170元,由被告李晨光、吴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张 慎 审判员 段红祥 审判员 李树强

书记员:杨冉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