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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某诉库某某、石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蔡某
陈维芳(湖北太圣律师事务所)
库某某
石金华

原告蔡某。
委托代理人陈维芳,湖北太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库某某。
被告石金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与被告库某某、石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某于2014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蔡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蔡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用2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蔡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蔡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蔡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用2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蔡某负担。

审判长:刘青青
审判员:王景萍
审判员:汪慧

书记员:周海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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