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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蔡某。委托代理人陈维芳,湖北太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库某某。被告石金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与被告库某某、石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某于2014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蔡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用2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蔡某负担。
审判员 刘青青
书记员:周海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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