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峰,上海上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原告蔡某某与被告赵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原告蔡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限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蔡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邱连祥
书记员:顾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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