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蔡淑海,男,汉族,1988年11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潮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杰,广东东之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贤支行,营业场所上海市奉贤区。
主要负责人:常涛,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鹏,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耕辰,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蔡淑海与被上诉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贤支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奉贤支行”信用卡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18沪0120民初165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1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定一审查明事实属实。
本院查明,蔡淑海签署了《信用卡申请确认函》,表示已阅读申请材料,知晓涉案信用卡信息,愿遵守《信用卡领用合约》及申请表所列全部条款。
本院另查明,2017年2月13日蔡淑海与浦发银行奉贤支行在电话中达成协议,蔡淑海申领万用金150,000元,分36期还款,自述借款用于装修。银行客服告知其每月还款金额为5,656.65元,三年共需支付手续费53,639.4元,在不提前还款的情况下,总还款金额为203,639.4元,每个月通过浦发银行信用卡进行还款,蔡淑海对此表示同意,并要求放款至其工商银行账户中。蔡淑海于2017年5月19日分别申领万用金53,000元、100,000元,均分36期还款,自述借款用于装修。银行客服告知万用金每期分摊金额会计入信用卡账单,根据信用卡账单进行还款。并且告知万用金53,000元每个月还款1,998.68元,36期还款手续费共计18,952.48元;万用金100,000元每月还款3,757.76元,36期还款手续费共计35,279.3元。蔡淑海对此表示同意,并要求放款至其工商银行账户中。蔡淑海于2017年12月1日申领万用金45,000元,分36期还款,自述借款用于家庭耐用品消费。银行客服告知其每月还款金额为1,690.99元,三年共需支付手续费15,875.64元,在不提前还款的情况下,总还款金额为60,875.64元,每个月通过浦发银行信用卡进行还款,蔡淑海对此表示同意,并要求放款至其工商银行账户中。
蔡淑海于2018年7月19日还款500元,于2018年7月22日还款2000元,于2018年8月20日还款400元,共计2900元。
本院认为,蔡淑海向浦发银行申领信用卡,表示愿遵守《信用卡领用合约》及申请表所列全部条款并签署确认,信用卡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双方均应恪守履约。在信用卡使用过程中,蔡书海与浦发银行奉贤支行就万用金领用、借款期限、费用、还款方式等相关事宜达成合意,蔡淑海知晓并认可银行根据其申请的还款期数将万用金借款每月应还款项计入每月信用卡账单中。故双方既形成了信用卡合同关系,又形成了万用金借款法律关系,当事人可择一进行起诉。浦发银行奉贤支行表示不再主张万用金合同项下的权利,依据涉案信用卡相关业务规则进行起诉,于法不悖,本院予以认可。《信用卡领用合约》中对信用卡欠款利息计算有明确约定,该约定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双方应予遵守。蔡淑海称对于超出36,000元信用卡额度部分的万用金借款属无偿贷款,对此并无合同与法律依据,且不符合常识,本院不予支持。另,一审判决金额系计算至2018年6月30日止,蔡淑海于2018年6月30日后支付2,900元,浦发银行奉贤支行同意在执行时从本金中予以扣除,对于该笔款项双方可在执行中予以解决,一审判决并无不当。
综上,蔡淑海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原审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长 吴峻雪
审判员 周荃
审判员 孙倩
书记员: 薛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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