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蔡淑云,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滦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爱庆,滦平县法律援助中心援助律师。
被告:吕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北京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河北兴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蔡淑云与被告吕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蔡淑云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蔡淑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0.00元,减半收取325.00元,由原告蔡淑云负担。
审判员 朴金利
书记员:王赫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