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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某某与蔺某某、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顺平县人。
委托代理人:康滨,河北心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蔺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顺平县人。
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路133号方北大厦B座12层。
负责人:王卫,公司总经理。

原告蔡某某诉被告蔺某某、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蔡某某于2017年6月16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蔡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蔡某某负担。

审判员  宋英俊

书记员:王继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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