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南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娜,河北言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市罗门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永华南大街354号。
法定代表人:王萍,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被告为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某某于2018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蔡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蔡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蔡某某负担。
审判员 梁小军
书记员: 梁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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