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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某某与保定市罗门婚纱摄影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南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娜,河北言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市罗门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永华南大街354号。
法定代表人:王萍,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被告为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某某于2018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蔡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蔡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蔡某某负担。

审判员 梁小军

书记员: 梁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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