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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解除保全申请人:韩四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姜寨镇古槐行政村古槐97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建国,上海同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高,上海同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解除保全申请人韩四华诉被申请人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作出(2019)沪0114民初2965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蔡某某名下坐落于本市嘉定区新成路街道和政路XXX弄XXX号XXX室价值11.2万元的房产份额采取保全措施。现申请人韩四华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以上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申请人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蔡某某名下坐落于本市嘉定区新成路街道和政路XXX弄XXX号XXX室价值11.2万元的房产份额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俞建忠

书记员:黄丽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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