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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永生诉刘某、齐齐哈尔新华夏华光汽车连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蔡永生
蔡铁成
蔡永生与被告刘某、齐齐哈尔新华夏华光汽车连锁有限
刘某
齐齐哈尔新华夏华光汽车连锁有限公司
张蛟(黑龙江学晏律师事务所)

原告蔡永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
委托代理人蔡铁成(与原告系父子关系),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告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出租车司机。
被告齐齐哈尔新华夏华光汽车连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艳,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蛟,黑龙江学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蔡永生与被告刘某、齐齐哈尔新华夏华光汽车连锁有限
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永生代理人蔡铁成、被告刘某、被告齐齐哈尔新华夏华光汽车连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蔡永生诉称,被告刘某系被告齐齐哈尔新华夏华光汽车
连锁有限公司职工。2014年1月12日11时许,被告刘某驾驶黑
XXXXXX捷达牌小型轿车,沿建华区中华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玛利亚
医院西侧隔花坛内机动车道时,与由北向南横过道路的原告相撞,造成原告受伤。被告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于当日被送往齐齐哈尔市第一医院分院进行住院治疗,共计住院44天。原告出院后与被告刘某达成赔偿协议,被告赔偿原告29830.42元。
被告只在住院期间给付原告住院费1000元后就不再支付赔偿款,
被告车辆的保险公司在达成赔偿协议后已赔偿原告21697.00元
而后,原告曾多次找到二被告索要拖欠的赔偿款,被告均以各种
理由不予给付。为此,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二被告
给付拖欠的赔偿金合计7130.00元。
被告刘某辩称,被告刘某之前和蔡铁成的哥哥约定,保险公司支付完后,刘某再给原告5000.00元钱,现在已经支付了1000.00元钱,剩下的4000.00元钱等有钱的时候就会赔偿给原告。
被告齐齐哈尔新华夏华光汽车连锁有限公司辩称,原告和被
告已经调解,应该遵守调解协议上的约定。被告刘某所开的车是
齐齐哈尔新华夏华光汽车连锁有限公司的,但是与公司是承包关
系,是独立的,所以依照协议规定不同意承担责任。
本院认为,被告刘某与原告蔡永生签订的赔偿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是生效协议,原、被告双方应当按照协议履行各自义务。本案中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21,697.00元,超出该赔偿的范围按照双方约定需要由被告刘某承担的赔偿数额为8133.42元,被告刘某应当给付。被告刘某已经给付的1000.00元应予扣除,原告主张的7130.00元应予支持。被告齐齐哈尔新华夏华光汽车连锁有限公司不是该协议当事人,不受该协议约束,不应按照该协议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原告蔡永生7130.00元;
二、被告齐齐哈尔新华夏华光汽车连锁有限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被告刘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刘某与原告蔡永生签订的赔偿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是生效协议,原、被告双方应当按照协议履行各自义务。本案中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21,697.00元,超出该赔偿的范围按照双方约定需要由被告刘某承担的赔偿数额为8133.42元,被告刘某应当给付。被告刘某已经给付的1000.00元应予扣除,原告主张的7130.00元应予支持。被告齐齐哈尔新华夏华光汽车连锁有限公司不是该协议当事人,不受该协议约束,不应按照该协议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原告蔡永生7130.00元;
二、被告齐齐哈尔新华夏华光汽车连锁有限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被告刘某负担。

审判长:李福龙

书记员:马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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