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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某某与穆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
被告:穆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

原告蔡某某与被告穆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蔡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欠款本金2281500元及利息(自2018年3月20日起按2分利率计算;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在建盛鑫琪超市综合楼时从2017年5月份至2018年7月份分八次向原告借款2281500元,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以无钱为由拒绝偿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按原告提供的联系方式无法送达被告,经本院明释,原告绝不提供能够向被告送达的确切地址,亦不同意缴纳公告费,进行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第二百零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蔡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52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光

书记员: 常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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