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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某某与向某某、孙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市曾都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蔡某某
游大军
向某某
孙某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曾都支公司
王显(湖北神农律师事务所)

原告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游大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告向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告孙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曾都支公司,住所地:随州市舜井大道49号。
负责人陈大志,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显,湖北神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某诉被告向某某、孙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市曾都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蔡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用300元由原告蔡某某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蔡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用300元由原告蔡某某承担。

审判长:周绪春
审判员:杨绪文
审判员:刘晓地

书记员:耿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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