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蔡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江苏省通州市。
被告:上海项山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徐京月,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觐,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蔡某诉被告上海项山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2019年3月4日,原告蔡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蔡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蔡某负担(已付)。
审判员:陈巨澜
书记员:程俊达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