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鹤壁市公安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甲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日至12月3日,被告人蔡某甲在鹤壁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新中医院北侧一民房内多次容留蔡某乙、李某某、王某等人从事卖淫活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2. 证人蔡某乙、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蔡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甲多次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侯华蕾
侯 鹏
附:
1.被告人蔡某甲现羁押于鹤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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