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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井检公诉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02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号,住户籍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井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1日被离石区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井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9日10时08分许,被告人蔡某某驾驶晋J*****、晋J****挂“东风”牌重型半挂货车,沿歧银线由东向西行驶至333KM+700M(井陉县头泉村)路段,在向左前方转向躲避停止于道路北侧接受安全检查的王某甲驾驶的冀G*****、冀G****挂“陕汽”牌重型罐式货车时,其所驾驶重型半挂货车的右侧一轴车轮轮眉与前方同方向因非机动车道受阻而正在借用机动车道绕行、且已进入蔡某某所驾重型半挂货车右侧盲区内的处于直行状态的武某甲驾驶的“大安”牌电动三轮车(梁某甲在车厢内乘坐)货箱的左后角发生第一次碰撞接触后,电动三轮车发生顺时偏转,前轮撞向停车受检的王某甲所驾驶的重型罐式货车的左后轮,蔡某某所驾驶的重型半挂货车刹车后电动三轮车又被拖带旋转,向王某甲所驾驶的重型罐式货车挤压,造成武某甲当场死亡、梁某甲受伤,电动三轮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在此事故中,蔡某某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疏忽大意,观察车辆动态不够,未及时发现借道绕行的非机动车减速让行,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负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蔡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情况说明、抽血照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身份证、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委托书、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现场车体痕迹检验记录、诊断证明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相关材料、证明、协议、收条、谅解书、派车证、北斗卫星系统数据、被告人蔡某某的户籍及前科证明等;2.证人王某甲、李某某、王某乙、梁某乙、赵某某、吴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梁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7.处警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震洪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住户籍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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