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震,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森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龚春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丽雯,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国涛,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杨某建筑材料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季国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上海金永成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毕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旧馆镇寺桥村蔡家港47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震,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蔡某某与被告上海森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某公司)、被告上海杨某建筑材料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杨某公司)、第三人毕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某某及其与第三人毕某某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震,被告森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国涛,被告杨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蔡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因被告关闭市场给原告和第三人造成的自2017年6月1日起至恢复市场正常经营止,按1.60元/平方米/天计算的损失。事实和理由:2014年11月29日,原告和第三人与森某公司签订了《房屋使用权出让合同》,森某公司向原告出让位于金海公路2898弄(车间(七)101号、102号、103号)房。按照森某公司的要求,由被告杨某公司(原名上海杨某综合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统一对原告的房屋进行物业管理,原告和第三人共同经营。从2017年4月25日起杨某公司发出通知将市场关闭清理,造成原告和第三人从2017年5月开始无法经营。根据上海市奉贤区公安消防支队沪奉公(消)行罚决字[2017]004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被告杨某公司存在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营业的消防违法行为导致政府责令停产停业。被告森某公司作为房屋所有人亦存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被告森某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同意由其承担责任。第一,其与原告不存在物业服务关系,原告的请求没有事实依据;第二,两被告之间具有独立的公司法人,要求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第三,原告的损失没有相应的事实依据,市场是不可能恢复使用的,不同意原告计算损失的时间;第四,被告未在物业出租期间从中受益。杨某综合市场关闭的原因主要是在经营过程中由于经营者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所导致,这一消防的违法行为与森某公司无关。
被告杨某公司辩称,其不同意支付,其是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并不是租赁关系的相对人,且杨某综合市场的关停是因为政府产业结构调整,是政府行为,杨某公司没有过错,不应该承担相应责任。2017年6月1日后整个市场就不能使用了,之后也不可能恢复。后期没有支付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原告的损失是不存在的。市场关停的责任主要是原告或实际使用人经营不当造成,理应由原告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三人毕某某辩称,其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现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4年11月29日,原告和第三人毕某某(乙方)(乙方)与被告森某公司(甲方)签订了《房屋使用权出让合同》一份,约定森某公司向原告出让位于金海公路2898弄车间(七)101、102、103房屋,建筑面积共计154平方米。森某公司选聘杨某公司从事该厂房所在的物业管理区域的前期物业管理。为确保本项目经营管理有序,提升本项目影响力和覆盖面,由被告杨某公司对项目实施统一规范化管理,原告及承租方均须按照被告杨某公司的标准进行租赁、招商、管理和运营;原告须向被告杨某公司支付公共设施维护使用费,费用为月租金的10%,自用客户按市场平均租金的10%支付。
另查明,2017年4月11日,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向奉贤区人民政府发送《关于提请对晓阳集贸市场、杨某综合市场、二手车交易市场等单位实施停产停业的请示》一份,载明:被告杨某公司杨某综合市场主要从事建筑材料的批发零售,总占地面积96亩,总建筑面积26,013平方米,二层建筑(商铺)20栋,三层建筑(商铺)2栋,现有商铺共183家;消防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1.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营业;2.违规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3.消防设施损坏停用(市场二层建筑共20栋,其中南面12栋二层建筑消防喷淋管网破裂,市场管理方将阀门关闭,导致目前二层建筑的第二层商铺消防喷淋管网内无水;4.市场管理主体未按规定开展有效的防火巡查、检查。鉴于以上情况,该局已对该市场进行行政处罚,并拟责令停产停业,因众市场目前处于经营状态,涉及经营商铺较多,停产停业对社会生活影响较大,拟提请区政府决定实施。2017年4月28日,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向公安奉贤分局作出沪奉府[2017]39号《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执行晓阳集贸市场、杨某综合市场、二手车交易市场停产停业的批复》一份,批复:同意你单位提出的强制执行重大火灾隐患单位晓阳集贸市场、杨某综合市场、二手车交易市场停产停业的意见,并会相关部门及属地政府,依法依规做好上述停产停业工作。2017年4月25日,上海市奉贤区公安消防支队向被告杨某公司作出沪奉公(消)行罚决字[2017]004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现查明,2017年3月30日,位于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金海公路XXX号上海杨某综合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存在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营业的消防违法行为,现决定给予被告杨某公司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30,000元的处罚。
再查明,2017年4月5日,奉贤区南桥镇人民政府经济发展科向被告杨某公司发出《关于杨某综合市场关停整治的通知》一份,载明:因杨某综合市场消防设施损坏、不符合安全要求,存在重大消防安全隐患,同时根据产权结构调整、淘汰低端市场的要求,现决定对杨某综合市场进行关停整治,并将实施限行、限入、断水断电等措施,于2017年5月31日前关闭杨某综合市场。2017年4月25日,被告杨某公司向杨某综合市场各经营户发出《通知》一份,载明:接区政府关于关停、整治、转型杨某综合市场的决定文件,考虑到杨某综合市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不符合安全消防部门的要求等原因,根据政府下发的《关于杨某综合市场关停整治的通知》,被告杨某公司决定收回杨某综合市场的商铺,杨某综合市场关停整治转型;为此通知经营户于2017年4月30日前交还原承租的商铺,自2017年5月15日起任何车辆均不得擅自进出杨某综合市场,货物只出不进,自2017年5月20日起杨某综合市场全面关停清理,不再继续经营,并采取停电、停水等措施……。被告杨某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开始在市场周围砌围墙,同年5月31日围墙完工,市场内从2017年6月12日起停水停电。
另查明,2018年6月14日,杨某综合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更名为上海杨某建筑材料经营有限公司。
庭审中,原告与被告杨某公司确认,原告与第三人系自营系争房屋。原告确认,系争房屋经营期间,被告杨某公司收取0.15元/平方米/天的物业费和10%的管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与第三人以转让房屋使用权的方式取得了系争房屋的使用权,其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根据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的请示及行政处罚决定书,杨某综合市场被责令停产停业系由于被告杨某公司存在消防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被告杨某公司作为杨某综合市场的管理方,其认为其无过错之辩解,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由于杨某综合市场的关停,2017年6月1日起,系争房屋确实处于无法经营的状态,房屋产生空置,原告的损失客观存在。被告杨某公司有关原告无损失之辩解,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对于原告的损失,本院参考杨某综合市场租金、物业费、管理费,综合考虑确因消防安全等原因,政府有关部门对诉争房屋所在市场有关停的整治的要求,实际该市场也已停止运作,且后续处理结果未明确的事实,系争房屋实际的使用价值势必有所降低,故本院酌情调整为0.9元/平方米/日。原告以两被告存在混同的情况,且森某公司从事杨某综合市场的物业经营管理为由,要求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之诉请,无证据证实,亦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杨某建筑材料经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蔡某某、第三人毕某某以138.60元/日为标准自2017年6月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损失;
二、驳回原告蔡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07.85元,由上海杨某建筑材料经营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金 渊
书记员:王 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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