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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某与龚1、龚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蔡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
  上海市黄浦区黄家阙路XXX弄XXX号XXX-XXX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光明,上海正贯长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龚1,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
  被告:龚某2,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理人:龚1,系龚某2父亲。
  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根清。
  原告蔡某与被告龚1、龚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李  霞

书记员:沈莞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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