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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某与韩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蔡某
黄国辉(河北耕涛律师事务所)
韩某

原告蔡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黄国辉,河北耕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某,农民。
原告蔡某与被告韩某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满利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黄国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韩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1993年原告与其父蔡瑞春经中人见证形成了分家协议,该分家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确认该协议有效。因在协议中写明“日后瑞春一旦续娶老伴的话,后层房就确定给丰满,前层房子确定给瑞春,百年之后归丰满”,故后层房屋应属原告个人财产,前层房屋应属蔡瑞春遗产,因协议中所附两项条件现均已成就,原告对该两所房屋均具有所有权。原告主张房屋所有权,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五条  、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蔡某与蔡瑞春1993年农历2月28日签订的分家协议有效;
二、原告蔡某对登记在丰润集建(宅)字第18-5-00169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上的两所房屋享有所有权;
三、驳回原告蔡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蔡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1993年原告与其父蔡瑞春经中人见证形成了分家协议,该分家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确认该协议有效。因在协议中写明“日后瑞春一旦续娶老伴的话,后层房就确定给丰满,前层房子确定给瑞春,百年之后归丰满”,故后层房屋应属原告个人财产,前层房屋应属蔡瑞春遗产,因协议中所附两项条件现均已成就,原告对该两所房屋均具有所有权。原告主张房屋所有权,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五条  、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蔡某与蔡瑞春1993年农历2月28日签订的分家协议有效;
二、原告蔡某对登记在丰润集建(宅)字第18-5-00169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上的两所房屋享有所有权;
三、驳回原告蔡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蔡某负担。

审判长:陈满利

书记员:陈坤(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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