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蔡某与连某、乔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蔡某。
委托代理人李树锋,河北郭建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某。
被告乔某。
被告刘某。
委托代理人李森林,赤城县正阳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原告蔡某与被告乔某、连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树峰、被告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森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连某、乔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5日,被告连某、乔某夫妻二人经被告刘某介绍,和原告蔡某借款60000元,约定月利2分,写有借款协议1份,协议写明:经双方协商,蔡某将现金60000元贷给连某使用,利息2分,最少时间1年后,啥时还完都可以,每够1年时双方结账1次,除当年利息后,还本金,逐年减少,本利还完为止,立字为证,有连某工资本1个做抵押。此协议由原告及被告连某、乔某签字,被告刘某在担保人处签字。此后被告连某、乔某连续3年按照约定在每年12月5日后归还原告每年利息14400元,3年共给付利息43200元。2015年12月5日,原告向被告连某、乔某索要当年利息,在2015年12月25日,原告和被告连某、乔某派人取利息时发现连某工资卡被冻结,于是原告向被告连某、乔某、刘某索要借款未果。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原、被告当庭陈述和原告举证,原告和被告连某、乔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依法可以确认。原、被告借款协议中虽然没有保证方式,保证期间的相关内容,但是被告刘某在协议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告刘某应当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全部债务保证责任。原告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被告刘某承担保证责任。原、被告的借款协议中未明确约定借款6万元债务履行的具体日期,但约定了“每够1年时双方结账1次”的时间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保证期间是自原告要求被告连某、乔某归还借款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2015年12月5日,原告按照约定向被告连某、乔某索要当年利息,至2015年12月25日,原告要求被告连某、乔某给付利息和本金而被告连某、乔某未予归还为止可以视为还款宽限期,故保证期间可以从2015年12月25日之日起计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二百零五、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连某、乔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蔡某归还借款本金60000元,以月利息2分(以本金60000元计算)支付原告蔡某自2014年12月5日起至本判决指定履行期最后一日止的逾期还款利息。被告刘某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连某、乔某、刘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张寒 审判员刘宝 审判员李晓光

书记员:吴 楠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 第三十三条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