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某
周晓静(河北正硕律师事务所)
许某
原告蔡某,
委托代理人周晓静,河北正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与被告许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的表示,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60元,减半收取1430元,诉讼保全费1160元,由原告蔡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的表示,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60元,减半收取1430元,诉讼保全费1160元,由原告蔡某负担。
审判长:赵东明
书记员:郭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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