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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某与廊坊市阔达装饰装修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蔡某,1951年6月1日,筑路机械厂退休工人。
被告廊坊市阔达装饰装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茹某。
委托代理人王绍忠,河北红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与被告廊坊市阔达装饰装修有限公司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蔡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1300元,由原告蔡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周翰林

书记员:刘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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