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蔡某。
委托代理人朱磊,湖北七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张兴明,湖北七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孙某。
委托代理人陈玉东。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与被告孙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某于2014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蔡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蔡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蔡某负担。
审判员 李琳
书记员:钟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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