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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某某与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平、张静茹,河北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清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森、李雁,河北福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某与被告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86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程革江

书记员:裴满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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