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蔡春雨,男,199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通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广志,男,黑龙江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赣水路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99744445423。
负责人:于跃江。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春雨与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本案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住所地在哈尔滨市南岗区赣水路21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处理。
审判员 宋彦华
书记员: 王宾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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