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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某与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蔡某
马某某
刘志彬(黑龙江京诺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蔡某,住黑龙江省讷河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某,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委托代理人刘志彬,黑龙江京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蔡某与被上诉人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2013〕讷民初字第10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蔡某尚欠马某某借款33,000.00元的事实清楚,蔡某对该事实予以认可。蔡某上诉称,马某某通过唐清向蔡某借款10,000.00元应冲减蔡某欠款的辩称,因蔡某未向一、二审法院提供马某某欠款的证据,对此,本院不予采信。蔡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25.00元,由蔡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蔡某尚欠马某某借款33,000.00元的事实清楚,蔡某对该事实予以认可。蔡某上诉称,马某某通过唐清向蔡某借款10,000.00元应冲减蔡某欠款的辩称,因蔡某未向一、二审法院提供马某某欠款的证据,对此,本院不予采信。蔡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25.00元,由蔡某负担。

审判长:王霁红
审判员:朱秀萍
审判员:李宏艳

书记员:何晓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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