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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某有与上海美织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蔡某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胜,上海大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美织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刘振萌。
  原告蔡某有与被告上海美织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无法向被告上海美织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直接送达法律文书,须采用公告方式送达,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龚  平

书记员:王芩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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