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蔡某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胜,上海大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美织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刘振萌。
原告蔡某有与被告上海美织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无法向被告上海美织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直接送达法律文书,须采用公告方式送达,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龚 平
书记员:王芩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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