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某某
蔡丽某
周红波(湖北熠耀律师事务所)
丁某
熊某某
张某某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
李玉龙(湖北山川律师事务所)
黄某某
王某某
李某某
王锦坤
云某某曾店镇卫生院
张学明
原告蔡某某,农民,系受害人程引娣之夫。
原告蔡丽某,系受害人程引娣之。
上述二
原告之
委托代理人周红波,湖北熠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代签法律文书等。
被告丁某,系受害人熊虎之妻。
被告熊某某,系受害人熊虎之父。
被告张某某,系受害人熊虎之母。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乾坤大道8号西塔楼10楼。
负责人余国夫,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玉龙,湖北山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调解或和解,提起上诉或反诉。
被告黄某某,系受害人王雷之妻。
被告王某某,系受害人王雷之。
被告李某某,系受害人王雷之母。
被告王锦坤,系受害人王雷之父。
被告云某某曾店镇卫生院。住所地:云某某曾店镇正街。
法定代表人施飞,该卫生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张学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代理权限:代签法律文书,进行调解、和解等。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某、原告蔡丽某诉被告丁某、被告熊某某、被告张某某、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被告黄某某、被告王某某、被告王爱连、被告王锦坤、被告云某某曾店镇卫生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某某、原告蔡丽某以其已与肇事方就赔偿问题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方已与肇事方就赔偿问题达成和解协议并已赔付到位,原告蔡某某、原告蔡丽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蔡某某、原告蔡丽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90元,减半收取4545元,由原告蔡某某、原告蔡丽某负担,限于本裁定生效之日交纳。
本院认为,原告方已与肇事方就赔偿问题达成和解协议并已赔付到位,原告蔡某某、原告蔡丽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蔡某某、原告蔡丽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90元,减半收取4545元,由原告蔡某某、原告蔡丽某负担,限于本裁定生效之日交纳。
审判长:周莺
审判员:袁刚
审判员:褚么庭
书记员:李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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