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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卫东,上海凌卫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某某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并明确并未支付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蔡某某撤诉处理。
审判员:周 箐
书记员:王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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