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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某某与赵某某、陈某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吴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耀起,河北艺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吴桥县。
被告陈某芬,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吴桥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某与被告陈某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蔡某某撤回对陈某芬的起诉。

审判员  张璇璇

书记员:于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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