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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某某与郭某某、陈通通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蔡某某
井爱华(河北天雄律师事务所)
郭某某
陈通通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劲松营业部

原告蔡某某。
法定代理人蔡占禹,籍贯、。
法定代理人武素曼,籍贯、。
委托代理人井爱华,河北天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某某。
被告陈通通。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81号。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劲松营业部,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7号。
原告蔡某某与被告郭某某、陈通通、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劲松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蔡某某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起诉的申请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蔡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蔡某某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起诉的申请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蔡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张继稳

书记员:韩建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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