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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某、端木月某与端木庆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蔡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端木月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波,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兰,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端木庆,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端木月某与被告端木庆共有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某、端木月某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蔡某、端木月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蔡某、端木月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蔡某、端木月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金宇杰

书记员:芮银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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