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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某某与汉川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蔡某某。
委托代理人马玉明,男,回族。系蔡某某之女婿。
申请人:汉川市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江应安,男,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梁小明,男。
委托代理人肖生宜,湖北松竹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3年10月15日受理了申请人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蔡某某、汉川市人民医院因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于2013年10月12日经汉川市医疗纠纷调解中心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汉川市人民医院一次性补偿蔡某某人民币196818元。本调解协议经人民法院司法确认后之次日由汉川市人民医院一次性支付给蔡某某。
二、蔡某某于2013年5月6日至2013年6月4日在武汉协和医院的住院医疗费85107.44元由汉川市人民医院承担,其住院收费票据原件由患方领取。蔡某某的其它损失由蔡某某承担。
三、蔡某某自愿放弃其它请求事项,双方无其它争议。
四、本调解书生效后,蔡某某因该医疗纠纷引起的所有争议全部终结,蔡某某不再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向汉川市人民医院主张权利。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调解中心盖章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本院认为,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蔡某某、汉川市人民医院于2013年10月12日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喻满堂

书记员: 鲁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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