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光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李光华之妻。
上述二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李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李光华、张某某之子,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成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蔡成林之妻。
上述二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王建军,湖北神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235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23元,退还上诉人李光华、张某某。
审 判 长 王 耀 审 判 员 李小辉 代理审判员 叶 勃
书记员:杨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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