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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成林、王某与李光华、张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光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李光华之妻。
上述二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李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李光华、张某某之子,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成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蔡成林之妻。
上述二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王建军,湖北神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235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23元,退还上诉人李光华、张某某。

审 判 长  王 耀 审 判 员  李小辉 代理审判员  叶 勃

书记员:杨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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