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蔡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振家,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上海市崇明区。
被告:施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被告:施旅旅,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两被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白云,上海市恒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蔡某某与被告施某某、施旅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蔡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王军涛
书记员:黄佳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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