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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某与易治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京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蔡某
吴文华(京山县孙桥镇法律服务所)
易治军
王亮(京山县法律援助中心)
邱桂红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京山支公司
周山(湖北京源律师事务所)

原告蔡某。
委托代理人吴文华,京山县孙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易治军。
委托代理人王亮,京山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邱桂红。(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京山支公司,住所地京山县新市镇京源大道48号。
负责人万翔,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山,湖北京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蔡某与被告易治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京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受理后,因本案另一伤者尚未医疗终结,为查明事实,明确各方责任,待另一伤者医疗终结后再起诉。现原告蔡某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易治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京山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蔡某撤回对被告易治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京山支公司的起诉,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蔡某撤回对被告易治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京山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60元,减半收取1080元,由原告蔡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蔡某撤回对被告易治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京山支公司的起诉,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蔡某撤回对被告易治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京山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60元,减半收取1080元,由原告蔡某负担。

审判长:周永清
审判员:李登建
审判员:王鸿利

书记员:朱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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