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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某某、祁某某等与河北联合大学附属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蔡某某
蔡友江
秦春楠(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唐山分所)
祁某某
蔡有元
周丽
河北联合大学附属医院
闫振宇
赵新来(河北正一律师事务所)

原告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唐山市交通局退休职工。
原告祁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原告蔡有元,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周丽,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
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蔡友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唐山市交通局职工。
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秦春楠,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唐山分所律师。
被告河北联合大学附属医院。
住所地唐山市建设南路73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民,院长。
委托代理人闫振宇,该院血液科主任。
委托代理人赵新来,河北正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蔡某某、祁某某、蔡有元、周丽诉被告河北联合大学附属医院医疗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某某、祁某某、蔡有元、周丽的委托代理人蔡友江、秦春楠,被告河北联合大学附属医院的委托代理人闫振宇、赵新来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因蔡友艳死亡后没有进行尸检,且原被告双方均不申请对蔡友艳的死亡与河北联合大学附属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有因果关系、是否存在过错进行鉴定,致使无法确定蔡友艳的死亡与河北联合大学附属医院的诊疗行为有因果关系。四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一款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261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因蔡友艳死亡后没有进行尸检,且原被告双方均不申请对蔡友艳的死亡与河北联合大学附属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有因果关系、是否存在过错进行鉴定,致使无法确定蔡友艳的死亡与河北联合大学附属医院的诊疗行为有因果关系。四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一款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26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杜芳
审判员:董立慧
审判员:顾根启

书记员:马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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