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蔡志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临城县黑城乡前都丰118号。原告:赵娟红,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临城县。原告:蔡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学生,临城县前都丰村。法定代理人:赵娟红,女,1982年17日出生,汉族,系蔡昕翰之母。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毕胜军,河北周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临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孔令显,河北张瑞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站前街**号银泉酒家*层。负责人李洪,该公司总经理。
蔡志强、赵娟红、蔡某与被告王某某、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5月05日立案。原告蔡志强、赵娟红、蔡某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蔡志强、赵娟红、蔡某撤回对王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米彦秋
书记员:郑俊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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