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蔡德国,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成,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谭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广,上海森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蔡德国诉被告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立案。原告蔡德国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蔡德国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蔡德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396元,保全费人民币1,143元,由原告蔡德国负担。
审判员:杨 斌
书记员:毛志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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