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蔡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桂似春,上海其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朱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代理人:高荣海(系被申请人朱某某的女婿),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政民路XXX弄XXX号XXX室。
申请人蔡某某申请宣告朱某某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蔡某某称,母亲朱某某患有痴呆,生活需要人照顾。现为了处理朱某某的生活事务,故申请认定朱某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蔡某某为监护人。
被申请人代理人高荣海称,同意申请人蔡某某的申请请求。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朱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政民路XXX弄XXX号XXX室。被申请人与丈夫蔡长生共生育蔡某某一个女儿,蔡长生于2004年8月2日报死亡。朱某某患有老年痴呆,生活不能自理。2019年3月1日,申请人蔡某某诉至本院,作如上诉请。
本院认为,朱某某患有老年痴呆,此节事实有上海市嘉定区中心医院的门诊病历为证,故申请人蔡某某要求宣告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蔡某某系朱某某的女儿,根据法律规定,可以担任朱某某的监护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朱某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蔡某某为朱某某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顾佳娜
书记员:李雪 夏 湘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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