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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某某与朱某某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蔡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桂似春,上海其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朱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代理人:高荣海(系被申请人朱某某的女婿),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政民路XXX弄XXX号XXX室。
  申请人蔡某某申请宣告朱某某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蔡某某称,母亲朱某某患有痴呆,生活需要人照顾。现为了处理朱某某的生活事务,故申请认定朱某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蔡某某为监护人。
  被申请人代理人高荣海称,同意申请人蔡某某的申请请求。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朱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政民路XXX弄XXX号XXX室。被申请人与丈夫蔡长生共生育蔡某某一个女儿,蔡长生于2004年8月2日报死亡。朱某某患有老年痴呆,生活不能自理。2019年3月1日,申请人蔡某某诉至本院,作如上诉请。
  本院认为,朱某某患有老年痴呆,此节事实有上海市嘉定区中心医院的门诊病历为证,故申请人蔡某某要求宣告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蔡某某系朱某某的女儿,根据法律规定,可以担任朱某某的监护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朱某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蔡某某为朱某某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顾佳娜

书记员:李雪  夏 湘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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