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蔡建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汊族,住涞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华,河北华夏晨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星,河北华夏晨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龙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南市区。
原告蔡建明诉被告张龙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蔡建明于2018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蔡建明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蔡建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蔡建明负担。
审判员 贺首成
书记员:黄雪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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