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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某某与武汉汉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蔡某某
王念文(湖北巴源律师事务所)
武汉汉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原告: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罗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念文,湖北巴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武汉汉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昌区和平大道18号凤凰城一期1栋25层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9634981-3。
法定代表人:孙肃,该公司经理。
原告蔡某某与被告武汉汉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三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  第三款  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蔡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三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  第三款  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蔡某某的起诉。

审判长:张七林

书记员:徐永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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