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某某
王念文(湖北巴源律师事务所)
武汉汉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原告: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罗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念文,湖北巴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武汉汉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昌区和平大道18号凤凰城一期1栋25层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9634981-3。
法定代表人:孙肃,该公司经理。
原告蔡某某与被告武汉汉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三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 第三款 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蔡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三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 第三款 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蔡某某的起诉。
审判长:张七林
书记员:徐永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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