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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某某与荣某才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忠辉,上海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唯,上海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荣某才,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江苏省。
  申请人蔡某某诉被申请人荣某才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荣某才的银行存款2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李庆阳

书记员:潘  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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